房产:马来西亚可能检讨房屋发展法令

出处:星洲网

发展商和购屋者签署的买卖合约一般都清楚阐明双方须遵守的条件,如果期间购屋者逾期付款给发展商,发展商有权向购屋者征收每年10%利息;同样的,发展商若逾期交屋,则需根据迟交屋的天数,按标准买卖合约列明的条文给予购屋者合理赔偿。

购置房产是大马人的首要生活目标,尤其华人更有买房成家立室的传统观念;尽管大马房价不断飙升,涨幅甚至被名列世界的第九高,但买房购屋仍然是多数大马人一生竭尽所能要实现的梦想。

然而,购屋过程从选择房产、银行贷款到和发展商签署合约,各种程序复杂繁重,往往让购屋者烦不胜烦,倘若发展商顺利如期交屋,还算苦尽甘来,要是发展商延迟交屋又不赔偿,购屋者恐要面对金钱和精神双方面的压力。

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自去年开始,接到来自雪隆和柔佛逾百名购屋者投诉,指城市和谐、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批准发展商在交屋期即将到期时,把买卖合约所协议的交屋期从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,导致购屋者丧失原本应得的逾期交屋赔偿。

发展商和购屋者签署的买卖合约一般都清楚阐明双方须遵守的条件,如果期间购屋者逾期付款给发展商,发展商有权向购屋者征收每年10%利息;同样的,发展商若逾期交屋,则需根据迟交屋的天数,按标准买卖合约列明的条文给予购屋者合理赔偿。

一些信誉较好的发展商多数会这样做,但也有不少发展商会利用现有的法律漏洞,在交屋期限将届满时向房地部申请延长工期,让购屋者非但不能如期住进新居,也拿不到赔偿费。有些购屋者若是已卖掉旧房子或暂时租房,都会因此受到发展商延迟交屋的影响。

前任房地部长阿都拉曼达兰承认批准发展商延长交屋期,因为如果不批准,购屋者就会向发展商追讨赔偿而可能导致发展商破产。尽管法律给予发展商申请延期交屋的权利,但我们认为,部长对问题的考量,还须以普罗大众的利益为优先,而不是以商人的利益为主。1989年房屋发展(管制与执照)法令第11条文,允许无法根据买卖合同如期交屋的发展商,既可申请将交屋期从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,也有权利申请撤销或修改买卖合约中的任何条款,而最争议的是,发展商可以在不必通知购屋者的情况下进行这些行动。有关法令漠视购屋者的权益及对购屋者的不公,由此可见。

近年来发展商和购屋者之间的纠纷不断,甚至因为购屋者权益受损而闹上法庭,如此纷纷扰扰,容易形成官商欺压小民的误解,政府有必要重新检讨房屋发展法令,既要监督发展商发展工程的财务能力,还须兼顾保障购屋者的利益,避免衍生民怨。

Share